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广州讨债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演员潘粤明因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违法所得约25.8万元,罚款约25.8万元。
处罚书显示,2021年3月15日,潘粤明受委托,拍摄了武汉什么生意好做日加满品牌日加满饮料(绿瓶装,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41476 ) 60秒视频和3张平面饰面照片用于商业推广。
在上述60秒视频中,当事人拿起每日卡片的北京讨债公司每日饮料说:“我需要很大的能量,充满身心。 缓解疲劳,提高免疫力,日加满随时为我补充能量”等独白内容的同时,视频中还注明了“日加满品牌挚友潘粤明”。 上述三张平面饰面照片,分别是当事人拿着日加满牌日加满饮料,站着、坐着的特写,“潘粤明”的名字清晰可见。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潘粤明推荐、证明自己名义和形象作为保健食品的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的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推荐、证明是违法代言广告行为。 该局对潘粤明处以违法所得约25.8万元、罚款约25.8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