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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股民赚1.4亿罚没5.7亿美元 操作8只股票手法曝光

admin 2022年12月30日 睢县什么生意好做 85 ℃ 0 评论

福建省股东被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近6亿元,刷新了上海讨债公司今年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个人操纵市场行为处罚金额的纪录。

近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氢气片个人对王宝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省59岁的股东王宝元因管理和使用“林某云”渤海证券账户等145个证券账户,以多种手段影响8只股票的成交价和交易量,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没收违法所得1.43亿元,并处4.28亿元人民币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王宝元的罚款,超过了2021年巨额罚单——2021年底,山东省70多岁股东潘日忠同样通过管理71账户操作4只股票,获利2021亿元后,最终被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损失4.46亿元。

操作8股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显示,2020年2月3日至11月6日期间,王宝元实际使用145个证券账户,采取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操作8只股票,影响股价和交易量

在听证过程中,王宝元及其代理人提出了许多异议。 王宝元认为案件交易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小,以积极配合调查为由,认为“一罚三罚”处罚幅度过重,与处罚惯例相对立。

据《澎湃新闻》报道,2021年,潘日忠通过操作证券市场获利金额2.23亿元,高于王宝元1.42亿元。 但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对潘日忠没有处罚,共计4.46亿元人民币。 今年,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王宝元的处罚是“无一罚三”,成为罚息近6亿元后,2022年内个人操纵市场的最大罚单。

首先,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不承认王宝元的行为属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小的情形。 王宝元在涉案期间使用多种操作手段多次反复实施操作行为,实施违法行为时间长,涉案股票数量多。 由于长期以筹资方式借用他广州出轨取证人账户,实际使用较少的账户数量多,账户组股票交易量大,王宝元的申辩意见未被采纳。

其次,关于量罚的幅度,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过罚相当。

证券监管委员会强调,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大幅提高了证券的违法成本。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操纵证券市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本案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协助调查程度、违法所得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对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相当于超额处罚,没有不妥。

01

3倍处罚不到6亿元

此次事件的“主角”是自然人王宝元,男,出生于1963年8月,地址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当事人于2020年2月3日至11月6日实际控制使用145个证券账户,采取资金优势集中、持股优势连续买卖、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等手段操纵8只股票,影响股价和交易量,同期上证综指或深交所指

据决策书显示,王宝元操作的8只个股为吉林高速、大连热电、宜宾纸业、绿城水务、宁波热电、哈森股份、友邦吊顶、大庆华科。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王宝元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决定没收王宝元违法所得1.43亿元,并处4.28亿元罚款。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还详细公布了王宝元控制账户使用的情况。 为实施操作行为,王宝元管理使用“林某云”渤海证券账户等145个证券账户。 其中,首开“吉林高速”24户,二开“吉林高速”32户,“大连热电”22户,“宜宾纸业”18户,“绿城水务”19户,“宁波热电”27户,“哈森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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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利润超过七千万元

从8家公司的操作情况来看,操作手法主要包括聚集资金优势进行连续买卖,以及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 其中大庆华科一股收益7000多万元。

操作“吉林高速”状况

2020年2月3日至3月11日,王宝元控制24个账户使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吉林高速”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获利1303万元。 2020年5月28日至6月15日,王宝元再次减持32个账户,采用多种手段影响“吉林高速”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获利205万元。

操作“大连热电”

2020年3月27日至4月3日,王宝元控制22个账户使用,聚集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大连热电”股票成交价和成交量,获利491万元。

福建一股民赚1.4亿罚没5.7亿美元 操作8只股票手法曝光

操作宜宾纸业情况

2020年4月27日至5月8日,王宝元控制使用18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宜宾纸业”成交价和成交量,获利759万元。

操纵“绿城水务”状况

2020年5月7日至5月18日,王宝元控制使用19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绿城水务”成交价和成交量,获利170万元。

操作宁波热电时

2020年5月13日至6月2日,王宝元控制使用27个账户,通过多种手段影响“宁波热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获利521万元。

操纵“哈森股份”的状况

2020年6月1日至6月4日,王宝元控制26个账户使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哈森股份”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获利1016万元。

操作“友邦吊挂”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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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4日至7月15日,王宝元控制使用23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友邦吊顶”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1849万元。在操纵期间,王宝元轮流采用“买入为主、同时部分卖出”以及“卖出为主、同时部分买入”的方式,同时伴随虚假报撤单行为,逐步拉抬“友邦吊顶”股价后,再大量卖出获利。

操纵“大庆华科”情况

2020年7月3日至11月6日,王宝元控制使用54个账户,采用多种手段影响“大庆华科”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7956万元。

03

自辩应从轻处罚

证监会:量罚幅度适当

在听证过程中,王宝元及其代理人提出四点申辩意见:

其一,账户控制认定有误。

其二,涉案交易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

其三,获利金额认定有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应扣除非由王宝元控制的证券账户的盈亏金额,扣除大盘指数、行业指数自然涨幅增加的盈利金额部分。

其四,量罚幅度过重。一是王宝元存在积极配合调查情形,二是“没一罚三”量罚幅度过重,与处罚惯例相左。

综上,王宝元请求不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从轻处罚。

而对于王宝元的意见,证监会不予采纳,并一一做出辩驳:

其一,本案账户控制关系认定准确。

其二,本案操纵行为不属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情形。

其三,获利金额认定无误。

其四,本案量罚幅度适当。

在此条中,证监会还强调到,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大幅提高了证券违法成本。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对操纵证券市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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