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陕西安康。 汉阴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法院判决宣告赵某与吴某于2009年2月12日签订的武汉收账公司婚姻关系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父亲与吴某母系同胞兄妹关系密切。 赵某和吴某在双方父母的撮合下过着同居生活,并于2009年2月12日办理了武汉讨债公司结婚登记手续。 随后,由于双方感情不和,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中赵某与吴某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赵某主张与吴某婚姻无效。 (汉阴法院)。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五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经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