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男子因砍树与邻居发生纠纷,为泄愤在晚上用手电筒照射邻居家鸡群,导致鸡群死亡460只,被当场抓获后和解。没想到男子心里非常不满,再次照射邻居家鸡群,这次死亡640只鸡,邻居这次可没惯着男子,立即报警!
据悉,事情的源头是在去年4月份,谷某未经钟某的允许,便将钟某家的一棵树砍掉,钟某妻子发现后直接将树拖走了蜡烛代点费用。
谷某因此怀恨在心,伺机报复钟某,在了解到鸡害怕强光照射。于是乎,谷某就在一个月黑风高的晚上,偷偷地潜入钟某家的鸡棚,用手电筒照射鸡群。
果然,鸡群看到强光后受到惊吓,四处乱飞,往角落集聚,没想到有460只鸡因为强光照射,相互挤压、踩踏而亡。
但令谷某没想到的是,钟某并没有熟睡,当听到动静后起身查看,正巧撞见了谷某,谷某自知理亏,为了免于处罚,主动赔偿了钟某3000元,这件事也就解决了。
不过,谷某在回去之后,心里的怨恨更大,必须要钟某付出代价,于是采取同样的方式,导致钟某家的鸡死了640只。
虽然这次谷某没被抓现行,但巨大的损失让钟某直接报警求助,警方经过调查,将矛头锁向谷某,谷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经价格中心认定,两次挤压致死的1100只鸡的总价值为13840元。警方遂将谷某采取刑事措施。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也就是说,谷某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足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刑事立案追诉。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广州邦探调查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谷某主观上为泄私愤,意欲造成他人损失,明知自己用手电筒照射鸡群会导致鸡群死亡的情况,并先后两次实施照射鸡群的行为,造成鸡群死亡1100只,使钟某损失13840元,已经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较大”的情节,应当对谷某在3年以下的刑罚定罪量刑。
谷某在被抓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钟某的损失,获得谅解,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刑罚的条件。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谷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