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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观点交锋】婚检应该强制还是自愿进行?

admin 2023年02月20日 鹤岗什么生意好做 93 ℃ 0 评论

张兰和王勇是北京的武汉保姆多少钱一月新婚夫妇。 结婚前,张兰因为抹不开面子,害怕恋人觉得自己不信任对方,所以没有提出婚检。 结婚后,张兰发现王勇患有性传播疾病。 张兰认为丈夫隐瞒了武汉医院陪护公司婚前疾病的事实,向法院提出离婚。 但是,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对此,有专家认为,有必要重新确立强制婚姻检查制度,该制度的功能是“保障缔约当事人的知情权、健康权、生命权”。 也有网友认为,婚姻是个人的选择,自愿就可以了。

凯丽环球认为婚检应该强制还是自愿?

观点的交锋现在开始

年轻人的结婚权利如何保障

2年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程雪阳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论文“死亡”。

这篇硕士研究的论文是关注婚姻检查制度。 但学位论文外审专家表示,婚检问题于2003年自发改变,过去十多年法学界也无人对该问题进行过研究。

因此,这道选择题被认为“烧炉”、没有新意、不值得研究,最后“死”了硕士论文。

强制婚姻检查制度是1995年6月1日实施的母子保健法规定的,该法第12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结婚登记时,必须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母子保健法2017年11月4日第二次修改后依然2003年国务院公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不再要求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但是母子保健法也没有被废除。

其实,论文选题争论的背后是法律法规的争论。 日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程雪阳告诉记者,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规定与母婴保健法第12条规定不一致。 这场争论已经持续了19年。 至今法学界仍有各种说法。

案件中屈光强制婚检的必要性

2019年,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研究生伍迪在学习中发现了多起因不进行婚检而发生的案件。 张兰和王勇(都是化名)是北京的新婚夫妇。 结婚前,张兰因为抹不开面子,害怕恋人觉得自己不信任对方,所以没有提出婚检。

结婚后不久,张兰发现王勇患有尖锐湿疣等性传播疾病。 但愤怒的张兰向法院提出离婚。 她认为,王勇隐瞒了婚前患病的事实。 因此,双方的婚姻无效。

2020年6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审结的婚姻无效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程雪阳告诉伍迪,如果不进行强制婚检,婚姻双方都无法了解对方最真实的身体状况。 即使日后知道时主张离婚,也很难证明对方一定是婚前生病了。 “举证难度极高,容易发生请求被驳回的情况。 ”

此外,伍迪还发现,身边的亲朋好友结婚时的“结婚半径”不断扩大,跨县、市、省婚姻大量出现。 如果不进行婚检,男女双方很难知道对方身体的实际情况。 而且,说到结婚检查,很多人都很客气。 “万一觉得不能信任对方,分手怎么办? ”伍迪说。

2005年,上海开始实施“免费式自愿婚前医学检查”,该市2020年的婚检率仅为13.2%,仍有近7/8的新婚夫妇没有进行婚前医学检查,但在1990-2002年实施强制婚检制度期间,该市

程雪阳认为,有必要重新建立强制婚检制度,该制度的功能是“保障婚姻当事人的知情权、健康权、生命权”。 他认为,强制婚姻检查制度保障了婚姻双方的知情权。

在传统的“熟人社会”中,结婚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亲戚朋友、熟人、红娘等途径进行有效的背景调查,但进入人口快速流动的现代陌生人社会后,传统的婚姻背景调查机制越来越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

此外,程雪阳表示,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消除了因重大疾病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况,代之以第1053条规定了婚前告知义务,赋予了当事人取消婚姻的权利。

“这样的话,违反婚前告知义务的救济在结婚后被取消,婚前保障就会不足。 ”程雪阳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直接主张对方进行婚前医学体检,后者可能会不被信任,甚至被激怒。 因此,许多当事人不愿或不愿向对方提出婚前医学体检要求。

婚检风波

在广东珠海市香洲区,1987年出生的楚人(化名)遇到了相关问题。 原来,她和丈夫姜旭(化名)结婚时,当地民政部门并没有强迫他们婚检。

因为真的很喜欢丈夫,所以没有明确地提出过结婚检查。 研究表明,结婚后,姜旭可能有不适合结婚的精神病。 无法忍受丈夫的发病,明确选择了离婚。 根据母婴保健法,有关部门认为应当双人强制婚检。 随后,她把民政部门也告上了法庭。

一审被驳回后,明确地再次起诉。 2019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婚姻登记条例》驳回了楚人的申请。 他们认为结婚前,把包括了解对方健康状况在内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填得很清楚。 因此,应该了解对方的真实情况。

程雪阳表示,中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同时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子女受国家保护”。 他认为,这项规定意味着国家有义务保护婚姻,而不是简单地以“婚姻自由”为名让国民自行承担风险和其他不利后果。 所以,他认为国家有义务进行免费的强制婚姻检查,不能让国民自行承担风险和不利后果。

随后,程雪阳和伍智详细查阅了相关资料。 他们还发现有很多类似的“法律风波”。 19年,强制

婚检经历过大大小小的争议:“在黑龙江省,这个争议就比较明显。”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修订《黑龙江母婴保健条例》,与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设定了完全相反的法律规则。《黑龙江母婴保健条例》第八、十一、五十条明确规定“本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并留存男女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未查验当事人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而给予登记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值得关注的是,《黑龙江母婴保健条例》修正完成后,当时的黑龙江省民政部门公开表示:民政部门事先不知道要修订《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而且条例里也没有体现民政部门的意见和态度,其可行性值得商榷。若有民政部门执行强制婚检,婚姻当事人有权依据《婚姻登记条例》起诉民政部门。而黑龙江省的卫生部门则认为,《黑龙江母婴保健条例》作为母婴保健法的下位法,具有合法性,强制婚检制度没有废除,也不应废除。

还有专家提出,《黑龙江母婴保健条例》确实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但《婚姻登记条例》违反了母婴保健法。

程雪阳表示,从黑龙江省的情况来看,《黑龙江母婴保健条例》迄今已经修正过6次,强制婚检制度的相关规定依然保留其中。此外,2009年、2014年、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至少有5位全国人大代表分别提出相关建议,呼吁恢复并优化强制婚检制度。

怎么做对双方都好?

程雪阳认为,如果明知对方身体存在一些问题,当事人依旧选择与对方结婚,是追求爱情的一种表现,法律应予以保护。

程雪阳认为,优生优育不应是坚持进行强制婚检的理由。婚检结果也应该只有个人能看到,有关部门不能看到检查的结果,“因为这是双方的隐私,所以也不存在保障优生优育的说法”。

日前,记者在江苏盐城东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采访时发现,该民政局的三楼就提供免费的婚检服务。“不强制,但是我们向男女双方提供这项免费服务。”该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常乐说。

“对双方都好,而且也不会有抹不开面子的问题。”这是面对镜头时,不少年轻人的回答。但是,他们也很担心自己的隐私是否会因此泄露给其他人。“工作人员都会看到我们身体情况的报告,这个是我们最担心的。”一位即将领证的年轻女士表示。

今年5月,记者在南京市鼓楼区对强制婚检问题进行街头采访时,多名青年男女认为应该进行强制婚检,这项制度让双方都很有保障。

对此,程雪阳强调,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所建立的强制婚检制度是“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而不是要求民政部门“根据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来决定当事人是否可以结婚”。

程雪阳解释,根据这一规定,只要当事人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那么民政部门原则上就应当准许当事人依法结婚。

2021年5月6日,程雪阳的课题组以快递方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提交了一份《关于对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进行备案审查的建议》,建议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免费的强制婚检。

今年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对他们的建议作出了回复。该复函中表示,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办理结婚登记应出具的证明材料中,不包括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有公民对此规定提出审查建议,认为该规定与母婴保健法关于结婚登记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规定不一致。

标题【观点交锋】婚检应该强制还是自愿进行?

复函强调,审查认为,自2003年10月《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婚前医学检查事实上已成为公民的自愿行为;2021年1月实施的民法典规定了婚前重大疾病的告知义务,将一方隐瞒重大疾病作为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的情形予以规定,没有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规定为禁止结婚的情形。他们将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推动根据民法典精神适时统筹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

来源:中青报·中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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