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肇州什么生意好做 / 正文

冲上热搜! 婚检应该自愿还是强制进行?

admin 2023年02月20日 肇州什么生意好做 114 ℃ 0 评论

准备结婚的北京收账公司年轻人来到妇幼保健院进行婚检,体检显示女方李(化名)一切正常。 男姓张)化名)经疾控中心复核发现HIV抗体阳性,经医生追问其病史,张坦白首次有过多次同性性行为,医生考虑诊断为艾滋病(AIDS )。 所幸女子尚未与男子发生性行为,男子经确诊后接受规范治疗。

小吴(化名)没这么幸运。 他于2021年5月与廉先生(化名)结婚。 婚前没有检查婚配,婚后,吴先生发现廉某服用了艾芙洛等艾滋病治疗药物。 经询问得知,廉某结婚前感染了艾滋病,但隐瞒病情与吴某结婚。 吴先生向法院提出取消婚姻,但随后法院作出判决,取消了两人的婚姻关系。

婚检应该自愿还是武汉保姆价格强制进行?

这个话题热门了!

网友纷纷表示

3年来,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程雪阳领导我院7名学生组建的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婚前医学检查应该是杭州婚外情取证“自愿”还是“强制性”,以及存在的不同相位和领域今年,项目组梳理了《民法典》实施以来82起夫妻一方隐瞒重大疾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有新发现。

项目团队相关成果

82项判决书背后:

有些人结婚后发现伴侣有精神病

法院允许取消婚姻

冲上热搜! 婚检应该自愿还是强制进行?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向另一方如实告知; 不告诉真实情况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这样规定是为了尽量保障公民的婚姻自主权。 根据最高法的说明,《婚姻法》将一方患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疾病的情况作为无效婚姻处理不再符合当前的社会形势。 法律也不再强制要求患有重大疾病的当事人对自愿缔结婚姻的效力作出负面评价。

《民法典》实施以来,虽然没有做过婚前医学检查,也不知道配偶的婚前身体状况,但婚后配偶发现自己患有重大疾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的情况屡见不鲜。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项目组通过检索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判决书,筛选出82件与婚检制度相关的裁判书。

根据某判决书,男方的小熊(化名)和女方的陈(化名)于2020年7月通过人的介绍建立了恋爱关系,同年10月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第二天双方开始了同居生活。 男子向女子支付24.8万元彩礼,双方进行了婚姻登记。 随后,该男子发现该女子隐瞒精神疾病情况,于2017年入院接受治疗近4个月。 之后,该男子向法院起诉,要求取消婚姻,归还彩礼。

法院认为,该女子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精神分裂症”是一种严重的精神障碍,对工作生活有一定影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对男子是否与被告结婚有重大影响。 女子婚前未向原告告知自己患病的实际情况,但其行为违反了民法典中的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应当如实告知另一方的规定,法院应当准予撤销婚姻。

有的当事人在夫妻双方结婚登记前没有婚检,一方只是简单地告知另一方自己有某一方面的疾病,被告知方对疾病没有准确的认识。 他们中有些人婚前曾陪同准配偶去医院。 结婚后发现配偶病情严重,影响共同生活,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 在这类案例中,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往往无法确定一方对另一方病情的了解程度,而被认定患病的一方并未隐瞒重大疾病,因此无法撤销婚姻。

结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性功能障碍、不孕等疾病,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法院认为这类疾病不是《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的重大疾病,驳回了申请。

项目组成员、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研究生姜钰卓表示,在82起当事人申请撤销婚姻的案件中,法院支持撤销的有52起,占63%。 不支持撤销婚姻的案件30起,占37%。 在法院不支持撤销婚姻的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患病不属于《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的重大疾病的案件有12起,原告证明被告婚前未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的案件有18起

在样本案件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多通过相亲或网上交友等方式相识,难以深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身心状况,普通人也难以有留存证据的意识。 专案小组认为,废除《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适用门槛很高。

整理专案小组因82项判决而不撤销婚姻的理由

通过整理资料,项目组提出,85%的婚姻和生育相关重大疾病可以通过婚检检测出来。 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有助于减少婚姻关系缔结后申请撤销婚姻的纠纷。

专案小组整理了82项判决中申请撤销婚姻的疾病类型

02

法律和条例有矛盾:

结婚检查应该自愿还是强制进行?

有20年的争论

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在实施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提交婚姻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并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同年制定的《母婴保健法》第12条规定:“男女双方结婚登记时,必须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书或者医学鉴定证书。”

2003年公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中,不再要求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强制婚姻检查制度发生了转变。

《婚姻登记条例》对于婚前医学检查没有强制性规定的原因,当时民政部门表示,原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一直没有明确,婚姻登记机关不能根据检查结果认定当事人是否应当结婚

婚的疾病,是否可以办理登记。当时婚前医学检查由于没有针对性、检查项目多、收费高等问题也使群众反映强烈。

《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订后仍然保留了“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的内容。这也使得在是否进行强制婚检问题上,《婚姻登记条例》从2003年起与《母婴保健法》产生了长达20年的规范冲突。

黑龙江省2000年通过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经历多次修正,保留了强制婚检条款。不过日前红星新闻记者拨打黑龙江多地婚姻登记机关电话,工作人员均表示婚姻登记已不需要携带婚检证明。

针对“强制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存在法律争议,课题组在2021年5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对〈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进行备案审查的建议》。

程雪阳和课题组部分成员

这份备案审查建议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重视。2021年1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对此予以回应,称将“推动根据民法典精神适时统筹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

03

如何推动合理婚检?

应从促进“优生优育”调整为“保障知情权”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拨打了北京、黑龙江、河南、湖北、宁夏等地婚检机构的电话。这些婚检机构均为当地妇幼保健院,婚检内容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传染病,主要是《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梅毒等,对于精神类疾病和婚育方面的疾病则是进行问诊。工作人员表示,婚检目的主要是从“优生优育”角度出发,不需要付费。婚检机构会在婚姻登记处设置办公室,婚姻登记的同时自愿进行婚检。

近年来,一直有建议或支持恢复强制婚检制度的呼声,也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促进“优生优育”为由,在“两会”上呼吁恢复并优化强制婚检制度。

课题组成员表示,20年前强制婚检主要是从优生优育角度出发,现在重提强制婚检,其含义、目的完全不同。同时,恢复建立强制婚检制度存在必要性,但应将该制度的功能从促进“优生优育”调整为“保障拟缔结婚姻当事人的知情权”。

程雪阳认为,此前取消强制婚检有一个目的是尽可能保障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不过婚姻自由应当是建立在“真实意思表示基础之上的自由”,而不应是“盲目自由”。进入人口快速流动的现代社会后,随着人们婚姻半径不断扩大,跨县、市、省乃至跨国婚姻大量出现,为了避免当事人了解对方身心健康时付出大量信息搜寻成本、时间成本、沟通成本以及因为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结婚乃至离婚成本,应当要求拟结婚当事人持有婚检证明,“这可以保证准配偶对对方身体状况有知情权,以减少婚后因为身体状况引发的纠纷。”

04如何重新认识婚检?

避免“强制”影响“自由”

建立“知情-自主”模式

在课题组看来,《民法典》第1053条的规定,只有在当事人可以对“婚前未如实告知”“对方患有重大疾病”等事实问题有效举证时,才能有效发挥作用。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进行有效充分举证,那么该规定就难以解决个案纠纷。

课题组认为,实行强制婚检,一方面可以较低成本判断另一方是否存在隐瞒疾病的情况,另一方面也给一开始就想隐瞒疾病的人一定的威慑力。

课题组调研还发现,现实中一方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提出进行婚前医学健康检查主张,可能会让后者产生不被信任甚至被冒犯的感觉。很多当事人不愿或不敢向对方提出进行婚前医学健康检查的要求。比如,上海市虽然自2005年就开始推行“免费式自愿婚前医学检查”,但该市2020年婚检率只有13.2%,依然有将近7/8的新婚夫妇没有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与此同时,反对强制婚检的观点也不容忽视。反对的理由认为,强制婚检可能会回到登记机关判断是否适宜结婚,出现行政干预婚姻自由的状态。还有人担心婚检结果需要被登记机关掌握,侵犯当事人隐私权。

对此,程雪阳认为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功能在于证明缔结婚姻当事人是否进行过婚检,而不在于要求婚姻登记部门依据婚检证明所载明的疾病来决定拟结婚的当事人是否适合结婚。因此课题组提出,需要优化的是婚检制度中容易侵害当事人隐私权和婚姻自由权的具体规定,他们由此提出了建立一种“知情-自主”的婚检制度。

课题组建议将《母婴保健法》第12条中关于强制婚检制度的规定删除,然后将该规定重新放到《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同时将《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第5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修改为“不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为了使该项建议更有实操性,课题组还设计了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供相关国家机关或部门作为参考。

课题组设计的婚检证明分为当事人联和登记机关联两份。当事人联中含有受检者的医学检查具体结果;登记机关联中除拟结婚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外,仅需婚检机构出具“已检查并告知医学风险”的证明,无需载明具体的医学检查结果。

课题组设计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格式

据介绍,课题组为了解公众如何认识婚检,需要大样本的社会调查,目前已经通过各种形式开始发布调查问卷。

  • 随机文章
  • 热门文章
  • 热评文章

查看更多关于婚检婚姻婚前的文章

猜你喜欢

最近发表
标签列表